互联网平台治理,新型软件算不算基础设施?

摘要

什么是互联网时代的基础设施?

什么是互联网时代的基础设施?包括马云、马化腾、李彦宏在内的 BAT 大佬在公开场合都有关于互联网基础设施的言论。在互联网平台治理和竞争的大背景下,法律和商业意义上的基础设施的争论层出不穷。2 月 24 日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办「互联网平台治理与竞争政策前沿问题研讨会」,来自高校等研究机构的十余名专家热议互联网平台治理和竞争政策。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现场采访发现,关于互联网时代的基础设施的定义成为讨论的焦点议题之一。

随着互联网下沉和融入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近年在部委发布的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文件中,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基础设施、智能基础设施都有提及。在法律学者和产业经济学者们看来,关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必需设施的概念范畴和界定标准、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政府监管政策,都是值得重点探讨的议题。比较典型的案例有微博诉脉脉案、腾讯微信和抖音之争,国外也有典型的案例有 FCC 对 ATT 的反垄断调查,其中涉及到 MCI 针对 ATT 的反垄断诉讼。

2015 年初,新浪微博以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名称、职业和教育等信息为由,以不正当竞争将脉脉起诉至法院。2016 年 4 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脉脉不正当竞争罪名成立,原告新浪微博方获赔经济损失 200 万元。

2019 年初微信和抖音再次开火。1 月 22 日,抖音产品团队发布「说明」称,抖音接到大量用户反馈称,新用户无法正常以微信授权的方式登录、使用抖音。1 月 26 日,微信官方回应,微信明确禁止外部链接的测试、诱导行为。

在研讨会现场,有学者引用 Bishop & Walker 的关键设施界定的五项原则,第一个是其他企业无法复制这项资产或者至少复制是不经济的;第二应该不存在以其它合理成本进入相关市场的方法;第三是所提及的资产必须是闲置的资产,即开放后有利于提升行业竞争水平;第四是下游市场必须是一个缺乏竞争的市场,如果缺乏竞争的话,那垄断则可能是要求开放的那一方;第五是资产的所有者和新进入者希望竞争的市场是在同一个市场。

「在界定关键设施和垄断时,要更多的权衡利弊,反垄断法或者是竞争法最终强调的是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一个具体的竞争者。」上述学者表示,另外在考虑对竞争者影响同时也应该要考虑对消费者的影响。

对于以微信、微博为代表新型软件是否是基础设施,国家发改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副研究员王磊表示,新型软件平台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基础设施,从工信部等部委文件来看并未将其纳入基础设施范围;新型软件平台也不等同于电信网、互联网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新型软件平台是否是必需设施需依据其商业行为性质和市场竞争条件来界定。对新型软件平台的监管,不宜沿用传统网络型基础设施监管框架,而应结合双边市场特性、动态创新、平台竞争、技术更迭来创新监管,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 姜奇平表示,对于关于互联网平台的垄断和竞争,以及是否应该作为基础设施开放的问题,他的观点比较中立。「关系链是企业核心资本,此前脉脉未经微博和微博用户同意抓取微博用户关系链,已经被法院界定为非法。平台是业态中的环节,不是要素实体。」姜奇平说,互联网平台开放应该由商业模式决定,而不由法律决定。对于竞争对手,平台可以选择不开放,也可以谈好条件(收租金)再开放,搭便车不是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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